示范校建设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达“福建省示范性现代职业院校建设工程”培育项目院校项目建设规划及任务书的通知

2016-06-06 00:00:00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达

“福建省示范性现代职业院校建设工程”培育项目院校项目建设规划及任务书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财政金融局,各省属职业院校: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示范性现代职业院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教职成〔2015〕49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福建省示范性现代职业院校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规划的通知》(闽教职成〔2016〕13号)要求,经审核,原则同意67所培育项目院校(其中高职院校13所、中职学校54所)的《“福建省示范性现代职业院校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规划》(以下简称《项目建设规划》)及《“福建省示范性现代职业院校建设工程”项目建设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现予以下达。各培育项目院校《项目建设规划》及《任务书》文本在福建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网“福建省示范性现代职业院校建设工程”专栏公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培育项目院校要按照下达的《项目建设规划》及《任务书》,正式启动项目建设工作,强化建设过程管理,保证项目建设进度和建设质量。

  二、各培育项目院校应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示范性现代职业院校建设工程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16〕29号)的规定,加强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确保项目专项资金规范使用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按期完成。

  三、各培育项目院校《项目建设规划》及《任务书》将作为项目建设年度考核、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相关内容未经省教育厅、财政厅同意不得变更。

  四、各地教育、财政部门及院校举办者应加强对培育项目院校建设的督促指导,切实履行《项目建设规划》及《任务书》中有关政策、资金、人才等方面的支持承诺,确保培育项目院校建设顺利进行。

  各地、各培育项目院校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教育厅、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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